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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支付限额提高
本报讯(记者孙建伟 实习生姚天)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我市提高了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上调幅度由原来支付限额3万元提高到3.5万元。
职工基本医疗是对职工基本医疗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与养老保险一样,是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的一个基本险种。我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缴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科长辛庆华介绍,自2001年我市启动基本医疗保险以来,在保障城镇职工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各级医保机构已为城镇职工报销医疗保险费用9亿元,有643万人(次)城镇职工从中受益。此次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职工需缴纳部分保持不变,仍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但是报销支付限额却提高到3.5万元,加上大额医疗保险最高限额18万元,城镇职工累计最高报销额度可达到21.5万元。此举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同时意味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将得到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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