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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适房税收减免有说法
www.xtxcm.com        2008-07-24 08:28:39 星期四   邢台新传媒      
 

 

对经适房税收减免有说法

  本报讯 7月23日,记者从本市财税部门了解到,经济适用房货币化补贴家庭购买二手房税收减免按国家现有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执行。

  按照国家对营业税征收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6月1日开始,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按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由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税务征收部门介绍,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来源: 邢台新传媒-牛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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