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牾牛、剑锋)近日,行唐县宇文某某因偷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执行,并处罚金24235.50元。11月20日,宇文某某缴纳的税款24235.50元和违章使用发票罚款5000元已如数入了国库。
2007年12月17日,行唐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县某村宇文某某承建另一村的道路硬化建设工程,支取工程款53.5万元后没有缴税。接到报案,县地税局稽查局、税警室经过联合调查证实:宇文某某于2006年8月,在没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下,承揽一项路面硬化建设工程,面积1.7万余平方米。2007年1月工程完工后,宇文某某用白条支取工程款53.5万元,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县地税局根据掌握的情况,对宇文某某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向其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将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共计24235.50元和发票罚款5000元缴纳入库。并以涉嫌偷税罪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今年9月,经行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宇文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偷税罪,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