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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银行贷款成了个人债务官司胜诉仍债务缠身
www.xtxcm.com        2008-11-18 09:31:07 星期二   邢台新传媒      
 

 

单位的银行贷款缘何成了个人债务?说起这个事,衡水安平县的李双良就觉得冤:早在2001年,当时任职该县农机公司的李双良以个人名义,并以个人住宅楼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27万元用于单位建设,其调离单位后公司中止了还款,这也使得李双良不幸地成为银行贷款的背负者,并被银行诉诸法院。

据李双良介绍,2001年4月,他在担任安平县农机公司经理时,由于单位资金紧张,他以个人名义,并以个人住宅楼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27万元用于农机市场建设,后由公司逐步偿还,到2003年8月李双良调离农机公司时,仍欠银行本金160900元及利息。之后,该公司未按余额还款。

李双良说,2003年8月,银行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令李双良偿还此笔债务,从此李双良成了单位贷款的“替罪羊”。随即,李双良与农机公司对簿公堂,安平县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做出判决,判令农机公司归还李双良借款及利息。虽然判决生效,李双良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然而,5年时间过去了,农机公司分文未还,银行贷款仍旧是李双良一个人背负着。

记者试图采访农机公司却未果。据安平县法院的相关同志介绍,经过法院调查取证,李双良以个人住房担保抵押的银行贷款全部用于农机公司的情况属实,农机公司理所应当偿还,遗憾的是,案件多年之后仍未能执行,原因是该公司因为近些年效益下滑而名存实亡,很长时间已经没有人员上班了。在早些时候,该公司干脆将办公场地卖给了开发商开发房地产,按理说,这部分所得是能够偿还债务的,但因为部分资金被其主管单位占用,使得偿还能力下降。该同志说,一直以来,法院始终在努力促成案件的执行,目前法院在协调农机公司的主管单位还款,并已将其追加为被告,其是有偿还能力的,希望其配合法院的工作,不要再影响案件的执行进度。

来源: 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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