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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1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举案普法
丈夫赠房给二奶 妻子能否要回
孟明权 谢丽君

  [案情] 

  李某(男)与陈某(女)系夫妻关系。李某开了一家私人企业,罗某在该企业当会计,李罗两人很快成为情人关系,李某用30万元现金给罗买了套房子。陈某知道此事后,认为这3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李某无权单独处分,要求罗某返还。罗某则认为这钱是李某自愿送给她的,因此不愿意返还。   

  [评析] 

  笔者认为这3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李某私自将其赠与他人,其行为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其赠与无效,陈某有权要求返还。案例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例中,罗某接受李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30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李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罗某的行为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并且他们这种同居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李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陈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罗某返还。对于是要求返还30万元还是15万元,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陈某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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