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清明节,按规定4月4日放假一天,4月5日、6日的公休日照常公休。全市党政机关清明节放假时间为4月4日至6日,共三天。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清明节放假期间,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按规定做好升挂国旗的工作,并认真安排好值班、卫生防疫和安全保卫工作。
200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