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社会/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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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谈生意恐吓带敲诈 不想最终“领”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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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谈生意恐吓带敲诈 不想最终“领”刑两年

  本报讯 做生意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可以坐下来协商解决,可个体经营户陈某却选择了违法的解决方式,带着几个人向对方负责人进行恐吓,并索要6000元“劳务费”。近日,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陈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诉。

  不给工程,咱和他“谈谈”

  陈某是桥西区某村的一名个体户,前段时间他们村招商引资请来了一个大企业,当时他便和企业负责人大刘(化名)口头约定:向企业提供沙子、石子等基建原材料。然而一段时间过去,陈某没有承包到提供原材料的工程,于是他就约了几个朋友,打算找大刘好好“谈谈”。陈某等人在企业办公室内将大刘约出来后带到了七里河河滩内,连威胁带恐吓,将大刘折腾了一个下午才将他放回。

  不想竟触犯法律

  半个月后陈某又找到大刘,提出要他对上次的事情进行“补偿”,给几个朋友支付6000元“劳务费”。正是这6000元“劳务费”成为了陈某敲诈勒索的定罪关键。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为达到在企业内供应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等经营活动,采用非法拘禁的手段,逼迫对方答应其条件,并要求签订运输合同和给付好处费,敲诈勒索罪恶性较大,择重罪处罚。

  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 (本报记者 宋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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